北京小官大贪频现:人情化行贿搞情感投资

2013年05月10日08:39  中国青年报

  5月9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局长杨琳在通报该院近5年来“小官大贪”的惩治情况时表示,这些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涉案人员职务级别不高,但权力集中;而且,贿赂型犯罪渐呈压倒性趋势,犯罪方式也更加隐蔽。

  据统计,2008年以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共立案查处基层科队站所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29件29人,其中是单位主要领导和“实权”岗位领导的达12人。

  他们绝大多数不过正科级,甚至无职级,但是,大到各种款项的代征、代收、代管,小到户籍管理、药品管理、卡表修理,都由他们负责,更有部分干部负责实施和监管数量众多的工程项目,经手大量项目资金,掌握单位或部门事务的决定权。

  在昌平区人民检察院查办的此类案件中,涉嫌受贿罪的有17件,占58.6%。在2012年至2013年年初查处的12起基层科队站所职务犯罪案件中,受贿案件占了10件,高达83.3%。

  “这是连续第3年贿赂型犯罪案件超过传统的贪污、侵占型犯罪。”杨琳说,犯罪形式更为隐蔽,呈现出人情化趋势。

  根据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明确了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是“为他人谋取利益”。而现在很多行贿受贿案中,并不是行贿后马上要求“办事儿”。

  杨琳表示,人情化行贿不乏放长线钓大鱼的,“甚至三年五年、六年七年,我们称之为‘做窝子’,搞情感投资,然后再谋取不正当利益。” 这些人情化行贿受贿案,都披着“礼尚往来”的外衣,更不容易被人发觉。“比如过年过节,或者是结婚、生小孩、孩子上学这些,都容易发生‘人情化’行贿受贿。”杨琳说,这种种“优势”,促使贪官极少去公然触碰被制度和监督围绕中的公款。

  在检察机关2012年至2013年年初查处的12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均涉及小额工程项目。“这种情况在昌平比较突出。”杨琳说,“昌平区属于远郊,基础设施建设更多一些。”如陈某受贿案中的变压器安装建设项目,还有农村的小型工程,包括道路铺设工程、打井等,预算都不超过100万元。

  但是,这样的工程项目涉及的人员多、环节多,需要各环节的工作人员“通力配合”,才能达到获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行贿人用尽各种手段、各种方式,全面渗透工程发包、审批、质检等多个环节,拉拢、腐蚀了一些干部。

  2012年年初,昌平区检察院查办了昌平区某镇经济发展科原科长王志刚收受贿赂一案,并由此深挖出其他贪污贿赂案件4件。

  “很多人情化行贿受贿的暴露,是由于一人落网,带出他人的问题。”杨琳说,近年来院里查办的此类窝案、串案数量显著上升。

(原标题:“小官大贪”是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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